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凱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叁捌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吳凱傑(原名 吳仁傑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5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410公克,驗餘淨重0.2384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應聲請法院依法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於106年3月8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父親住處內,以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為警於翌日凌晨3時3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3段與地政街口查獲,並扣得前述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而其為警採集之尿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復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迄107年1月25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再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53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同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538號卷之卷內相關事證無誤,更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均堪認定。而被告所涉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遭查扣之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即106年度安保字第117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情,則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4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當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前述扣案物品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