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42號聲請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周煥 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案之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或清寒證明、低收入證明等其他足以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文件,以供法院審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