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63號聲請人 張國基 相對人 張惠敏 住臺東縣○○市○○里○○路○段0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惟查相對人之最後住所係在臺東縣,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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