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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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交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振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梁振琛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