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沈中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闕河桐闕志祥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魏素珠 即闕志祥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慧美
一、債務人闕河桐、魏素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闕志祥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慧美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84,655元,及自民國96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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