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6971號債權人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債務人 呂建整 原名: 呂丞 .債務人 邱瑞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建整(原名: 呂丞哲 )、邱瑞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合法之聲請狀。(台端聲請狀未具公司之簽章)
二、債務人呂建整(原名:呂丞哲)、邱瑞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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