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詩凱
陳君豪
王家宇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一人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