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詩凱

陳君豪

王家宇

劉耀華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一人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