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57號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
被告 陳慶林
被告 施享樂
法定代理人 蕭麗足
被告 施享孜
施玲玲 住同上(應受
蕭聖哲 (即洪淑英之承受訴訟人)
受告知人彰化縣溪湖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慶林、陳慶松、陳慶汶、陳富美、陳美華、陳素華、陳慶烽、陳素貞、劉綉纂、陳弘、陳敏慧、柯智偉、陳玉潔、陳怡萍、施享樂、施享孜、施享利、施享鑫、施玲玲應就其被繼承人 陳萬頭 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面積2003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如附圖及附表二所示。
三、訴訟費用(除撤回部分外)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嗣經原告撤回請求分割上開282地號土地及撤回僅為該部分共有人之被告,又撤回對起訴前已死亡之被告 張豊田 之訴訟,追加張豊田之繼承人張御席、張瑜鑫為被告,先予敘明。
二、被告洪淑英於訴訟繫屬中死亡,業經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聲明其繼承人蕭家陞、蕭聖哲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61頁)。
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原共有人陳坤造將應有部分20分之1移轉予原告,原告聲請承當訴訟,經兩造同意,應予准許。又蕭家陞、蕭聖哲於113年12月16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由蕭聖哲為公同共有人,惟未聲請承當訴訟,故仍列蕭家陞為當事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五、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面積2003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其中共有人陳萬頭於起訴前死亡,被告陳慶林、陳慶松、陳慶汶、陳富美、陳美華、陳素華、陳慶烽、陳素貞、劉綉纂、陳弘、陳敏慧、柯智偉、陳玉潔、陳怡萍、施享樂、施享孜、施享利、施享鑫、施玲玲(下稱陳慶林等人)為其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系爭土地為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農業區,無不能分割原因,兩造無不分割約定,為此請求判決分割,並請求陳慶林等人辦理繼承登記。主張依附圖方案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六、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七、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原共有人陳萬頭已死亡,被告陳慶林等人為其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系爭土地為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農業區,並無不能分割情事,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無法協議分割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彰化縣溪湖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又系爭土地查無套繪管制資料,亦經彰化縣政府、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函復在卷(見本院卷第53、55頁)。是原告請求判決分割共有物,一併請求陳慶林等人辦理繼承登記,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查系爭土地為空地,南邊經過水溝上舖設之水泥板橋可連接柏油路等情,有原告所提照片可參,並經本院履勘現場,製有勘驗筆錄可稽。原告主張依附圖方案分割,被告並未表示反對,亦未提出其他分割方法。本院認為依原告方案分割後,各筆土地均可經由水溝通行至道路,應屬公允,而為可採。
八、本件受告知人為抵押權人,已經原告告知訴訟而未參加。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規定,受告知人權利應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後段、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表一
姓名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120分之72
120分之72
陳慶林、陳慶松、陳慶汶、陳富美、陳美華、陳素華、陳慶烽、陳素貞、劉綉纂、陳弘、陳敏慧、柯智偉、陳玉潔、陳怡萍、施享樂、施享孜、施享利、施享鑫、施玲玲
公同共有20分之2
連帶負擔20分之2
陳仙地
20分之4
20分之4
洪慶煌、洪素明、洪素津、洪美鈴、張瑜鑫、張御席、蕭聖哲
公同共有20分之2
連帶負擔20分之2
蕭家陞
0
0
附表二
編號
面積(平方公尺)
取得人
甲1
1201.8
陳百家
甲2
200.3
陳慶林、陳慶松、陳慶汶、陳富美、陳美華、陳素華、陳慶烽、陳素貞、劉綉纂、陳弘、陳敏慧、柯智偉、陳玉潔、陳怡萍、施享樂、施享孜、施享利、施享鑫、施玲玲公同共有。
甲3
200.3
洪慶煌、蕭聖哲、洪素明、洪素津、洪美鈴、張御席、張瑜鑫公同共有。
甲4
400.6
陳仙地
備註:複丈成果圖編號甲3記載之擬分配人蕭家陞應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