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17號
原告温○○
被告賴○○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邱靜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告在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於民國114年7月8日具狀表示其因病無法到場,然原告所提診斷證明書不足以釋明原告有何無法到場之情事,本院認此非屬正當理由。
二、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於本院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以書狀撤回訴訟,惟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並表示不同意原告之撤回,依前揭規定,原告所為訴之撤回自不生效力。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強姦原告,致原告受有工作損失及心理創傷,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且此賠償金是經雙方同意,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95條及財產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請求被告給付150萬元。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網路上認識,相約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在汽車旅館合意性交,原告身高約170公分、體重約70公斤以上,被告身高157公分、體重48公斤,兩造體型差距甚大,被告無法對原告強制性交,原告卻於113年12月間以被告曾對原告強制性交為由,陸續要求被告給付金錢或辦手機給原告使用,被告因害怕遂順應被告要求,原告又於113年12月17日向被告母親陳○○稱「甲○○性侵他,性侵罪會判很重要關12年,一般賠償金要120萬」,被告及其母在遭脅迫之害怕驚慌下於原告手寫「和解書」上簽名,被告於113年12月19日報警經警員告知此為詐騙手法。被告與其母於114年1月14日以嘉義路中山路郵局存證號碼第17號存證信函通知原告,被告與其母係受脅迫而簽前開「和解書」並撤銷意思表示,原告不得執前開「和解書」對被告主張。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亦有規定。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強姦原告,同意賠償原告150萬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主張上開有利於其之事實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惟原告於本院114年5月22日、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原告就其主張其遭被告強制性交一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難以採信。觀諸被告提出之原告手寫「和解書」(本院卷第33-34頁),其上記載「強制性交70萬先付2萬於一個禮拜後給」,其所記載之「70萬」與原告主張被告同意賠償之150萬元一節,顯不相符,且原告嗣後傳訊息予被告母親,表示原告有詢問到銀行跟匯豐融資,要被告母親跟銀行洽談,並稱「當然這是在你自己有意願跟情願的情況下願意私下和解」,若是不願意或非自願,就走法律途徑等語,有被告提出之訊息內容為證(本院卷第35頁),倘原告與被告及被告母親就「和解書」之約定已意思表示合致,原告自無須嗣後對被告母親為上開表示,則原告與被告及被告母親是否就「和解書」所載意思表示合致,顯屬有疑,又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有強制性交行為,已如前述,綜合上開各情,難認「和解書」所載內容為事實,故被告與其母於前開「和解書」簽名一節,尚無從證明原告與被告及被告母親就「強制性交」一事成立和解,是原告無從依該「和解書」請求被告給付款項。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193條、第195條、「和解書」,請求被告給付150萬元,於法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193條、第195條、「和解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