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73號原告 莊春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輝煌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彰化縣○○鄉○○村○○路○段○○○號護龍平房二間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前開房屋課稅現值資料等)。
二、以前開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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