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00號原告 詹林菊
詹炳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美玲 被告 詹正行
詹東霖 詹善雄 詹曉彤 詹淑茹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淑芬 被告 詹百勝
詹仁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詹百勝住桃園市○○區○○○街○○號7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詹百勝住桃園市○○區○○○街○○號7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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