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207號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莫景棠 上列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因與債務人 胡美雲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胡美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翁惠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住所位於本院轄區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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