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清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清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清海(下稱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
法官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施耀婷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附表:受刑人郭子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妨害投票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08.20103.11.2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474號彰化地檢103年度選偵字第216、311、315、310、319號、105年度選偵字第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投交簡字第408號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047、1055、1056號判決日期109.01.09109.08.18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投交簡字第408號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047、1055、105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2.11109.08.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41號(已執畢)彰化地檢110年度撤緩字第26號(彰化地院110年度撤緩字第31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且於110.05.15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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