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蕭守田
法官邱瑞裕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蔡嘉萍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蕭守田
法官邱瑞裕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