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投交簡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投交簡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投交簡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幸有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幸有德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刪除「被告幸有德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及補充「參以其駕車不慎與被害人 史新恩 發生擦撞而肇事,益徵其不勝酒力,已喪失安全駕駛之能力。」外,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幸有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⑴於酒後測得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80毫克,其酒醉程度非輕;⑵酒後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普通重型機車,危險程度稍輕,然因此肇事,撞損被害人史新恩之前開自小客車,造成他人之財產損失,犯罪已生實害;⑶前無因酒駕公共危險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⑷兼衡其於偵查中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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