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28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洪佳妙
訴訟代理人 李萍妃
被 告 劉銘豐 即 劉世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貳仟零壹拾參元自民國95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裡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