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05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丁○○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收養戊○○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戊○○(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收養同意書、被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表等證物為證,復經被收養人之生父丙○○、生母己○○、配偶甲○○於本院99年4月23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自應予認可。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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