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3號

原告 鄭秀芬

被告 莫秀蘭

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500元。惟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訴時,僅請求被告給付其60萬元本息,迨114年1月18日準備程序中,始擴張請求被告給付其120萬1,000元本息,則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因而增為120萬1,000元。然臺灣高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之授權,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自114年1月1日起施行,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7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6,500元(相當於修法後之8,000元),尚應補繳7,5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簡光昌

法官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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