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7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丁○○
乙○○甲○○○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肆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丁○○日前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胡瑜庭、甲○○○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666,190元,約定應於債務人丁○○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丁○○自民國98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604,231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胡瑜庭、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97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陳│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7.502%│││861元│鴻意│月1日起│││├──┼───┼─────┼──────┼──────┼───────┤│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7.502%│││64820│乙○○,陳│月1日起│││││元│鴻意││││├──┼───┼─────┼──────┼──────┼───────┤│3│新臺幣│乙○○,陳│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538550│鴻意│月1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陳│自民國98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61元│鴻意│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4820│乙○○,陳│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鴻意│││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乙○○,陳│自民國98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38550│鴻意│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