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性騷擾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裁判費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繳納裁判費2,000元。
二、起訴狀部分:原告應補正其簽名或蓋章。
三、被告機關部分:本件係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依同法第24條規定,其被告應為:於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或於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本件原告以訴願機關為被告,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立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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