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簡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163號
原   告 大直來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宗億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焦春鳳 發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65條
規定,原告亦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如逾期未補繳、
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