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明雄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明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明雄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胡明雄前(一)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2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二)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交易字第43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接續前揭(一)部分執行,受刑人自104年6月13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月1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2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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