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黃福記
彭秀春 張元豪 共同送達代收人 高恚 炘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苗栗縣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黃福記欲回復原狀之原地號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陳報現分別位於苗栗縣○○鎮○○段○○○○○○○○○○○○號之面積為何,同時提出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陳報原告彭秀春欲回復原狀之原地號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並提出上開土地於現今之土地地號及面積為何,同時補正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三、原告彭秀春應提出苗栗縣○○鎮○○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