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2號原告 陳財源 被告 郭逢時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 律師複代理人 黃子菱 律師
陳相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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