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064號債權人 瑞興 牙醫診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天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瑞興牙醫診所之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證明文件(若為獨資之診所,債權人應記載為「OOO即瑞興牙醫診所」;如為合夥之診所,債權人應記載為「瑞興牙醫診所」,並載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狀若有誤載,請併予更正)。
二、提出經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三、釋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如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請求之依據)。
四、釋明請求之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多少(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五、債務人許天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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