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95號原告 洪嘉德 被告 朱冠臻朱翠萍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
林景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萬4,0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22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瑞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