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1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祥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金額新臺幣1,855,978元之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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