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20號原告丁○○原告丙○○原告乙○○原告戊○○原告己○○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元,故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