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936號

原告 江麟

被告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133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查被告於該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375,192元,此即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所獲之利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5,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外,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文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