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小字第37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花小字第37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丁○○
被   告 丙00000000
上列當事人95年度花小字第37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16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黃倪濱
  通 譯 簡淑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9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法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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