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0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王美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墾丁公園大亨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墾丁公園大亨管理委員會於主管機關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24,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