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82號原告公業 蕭光孕 法定代理人 蕭平益
蕭啟男 蕭仁貴 被告 蕭東炳
蕭智仁 蕭東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蕭平益、蕭啟男、蕭仁貴為原告公業蕭光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項及第178條均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公業蕭光孕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判決後,被告等三人提出上訴前,業已變更為蕭平益、蕭啟男、蕭仁貴,有民事上訴狀及彰化縣社頭鄉公所108年3月19日社鄉民字第1080004352號函(均影本)等件附卷可資證明。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該原告公業蕭光孕新任法定代理人等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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