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304號債權人苗栗縣西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駿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民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6月29日發函請債權人於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09年7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