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阿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旺興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69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