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楊麗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芷瑜 即 張玲玉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肆萬肆仟伍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