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許可失蹤人財產管理人行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2號聲請人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修清 代理人 洪俊銘 聲請人聲請許可失蹤人財產管理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或改良有變更財產性質之虞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非訟事件法第
118條第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鈞院准予裁定財產管理人 詹德柱高欽明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18條前段之規定代失蹤人 賴彬賴天乞 同意辦理土地接受容積移入等語。
三、經查:本院原以98年度財管字第22號裁定選任詹德柱律師為失蹤人賴彬之財產管理人;惟利害關係人 賴溪泉 提起抗告,本院於99年6月24日以99年度家抗字第8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失蹤人賴彬之財產管理人;嗣後翔譽國際建設有限公司向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提起再抗告,高等法院於99年9月13日廢棄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則於100年2月25日,以99年度家抗字第113號裁定改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失蹤人賴彬之財產管理人,且業已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詹德柱律師現已非失蹤人賴彬之財產管理人。又,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高欽明代失蹤人賴天乞辦理土地接受容積移入部分,查賴天乞業經本院99年度亡字第24號判決宣告死亡,並確定在案,是賴天乞已非失蹤人,併此敘明,且本院已於100年3月11日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0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賴天乞之遺產管理人,該案業已確定,有該裁定之確定證明書附卷可參,是高欽明亦非賴天乞之財產管理人。故詹德柱律師、高欽明既非具財產管理人及遺產管理人之身分,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為失蹤人土地之改良或利用行為,於法不合,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