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1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2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8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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