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34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竊盜案件,經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於94年3月28日,以94年度簡字第163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502號),提起上訴,暨聲請併案審理(併案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241號、第1397
9號、第16388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法院迭經合法傳喚送達被告,惟被告仍無故不到,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被告涉竊盜案件,於94年6月23日,以94年度偵字第13979號案件移送羈押人犯即被告及其併案卷證全案資料送院,且經本院94年6月23日訊問後,認被告涉常業竊盜,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第1項第5款等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惟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94年6月23日訊後問後羈押。
二、本院以上開羈押叁月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業經本院審結判處有期徒刑8月在案,其羈押原因亦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民國94年9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錢衍蓁法官施添寶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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