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偉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偉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偉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年2月,本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廖曉萍法官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