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56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俊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零玖元,及暨自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俊奇於民國94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2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06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