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例如:房屋稅單課稅現值),並按
此價額繳納裁判費。
二、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訴訟原因事實之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