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孫裔宸

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母親 紀頤甄 自111年6月迄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紀頤甄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三、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陳稱目前收入有退役俸及退撫金,此外無其餘收入,惟依聲請人111、11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上開年度尚有111,311元、125,567元之利息所得,聲請人目前收入是否有低報之嫌,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聲請人於調解程序時陳稱母親因身體狀況需另支出醫療費用,故扶養費不僅19,172元等語,請就扶養費超過19,172元部分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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