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7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月春
藍勻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白進鴻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UA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且支票性質為禁止背書轉讓,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白進鴻」或「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
三、系爭支票之受款人係藍勻廷而非鄭月春且支票性質為禁止背書轉讓,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聲請人:「鄭月春」、「藍勻廷」或聲請人:「藍勻廷」、法定代理人:「鄭月春」?)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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