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字第29號聲請人 楊美玲 關係人夏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夏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夏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夏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呈報鈞院准予備查在案,而聲請人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擔任該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依法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本院經函詢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意見,亦 陳明 同意擔任簿冊管理人在卷,本件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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