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204號聲請人 李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陳效彭黃弘毅 之除戶戶籍謄本。
陳嘉明葉惠珠 及全體董事最近之戶籍謄本。
㈣財團法人 陳楊淑 文教基金會之最新法人登記證書。
㈤財團法人陳楊淑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㈥財團法人陳楊淑文教基金會董事之現況,如最新一屆董事會董
事任期之起迄時間?其後有無改選董事之情形?如有,改選日期、改選結果?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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