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53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終止租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八年十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