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東小字第7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如上當事人間111年度東小字第7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晶純
書記官張耕華
通譯李嘉和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震星(原名劉振興)之賸餘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林震星(原名劉振興)之賸餘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張耕華
法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