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啟賢選任辯護人黃振洋律師被告蔡楠隆選任辯護人 蘇毓霖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蔡啟賢、蔡楠隆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啟賢、蔡楠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7年11月5日送達於被告蔡啟賢、蔡楠隆,有送達證書4份附卷可稽,是被告蔡啟賢、蔡楠隆之上訴期間分別於107年11月20日、107年11月18日屆滿(上訴期間10日及在途期間4日、2日)。而被告二人於107年11月8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二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法官張詠晶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