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687號債權人 戴伯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意程俊哥 空間設計工作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俊哥空間設計工作室」之商業設立登記資料,若無,請具狀更正以「林意程」為債務人
二、就請求給付罰款33,000元部分,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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