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交簡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交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調偵字第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增列雲林縣斗南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1份
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李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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